1、法無禁止即為是對市場主體而言的。對法律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
2、在市場經濟體系業已确立的今天,全面指導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為審批制尋找到了合法性,這實際上也為審批制所帶來的種種腐敗和抑制經濟的行為創造了合法性。盡管可能防範一定的市場風險,但卻必須付出昂貴的成本,并不能排除更大的結構性風險。
3、法無禁止即可為和‘法無授權即禁止沒有建立起市場與權力的對等關系,權力可以越界而為。因此,要做到法無禁止即可為,首先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這也就意味着,需要建立明确的權力清單,并且照單行事。有了這樣的行政習性,市場主體與權力之間,就能形成雙赢式的共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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