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的收集:
(1)夫妻雙方談話時,過錯方承認同居事實的錄音,或者悔過書、保證書以及其他能證明事實的書面文件;
(2)共同租房的有雙方簽字的租賃合同,且有其他證據輔證證明發生了性關系;
(3)能證明同居事實的其他證言、錄音、錄像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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