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這些事項要明白!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了解和注意一些事項或細節,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日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或損失。今天,挑幾個事項,與大家一起學習。
1.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主要就是以上三種,法律中規定的簽訂條件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在入職的時候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大多數屬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往往一式兩份以上,在簽訂每一份合同時,要注意看内容是否一緻,是不是同一份合同。
3.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内,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企業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點、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紀律等等事項内容,很多都需要注意和明确,今天僅挑幾個事項進行分享,其他事項以後再一起學習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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