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受損貨物殘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複、續運至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其抵達目的地的價值時,視為已經全損。推定全損是“實際全損”的對稱。保險标的受損後并未完全喪失,是可以修複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費用将超過獲救後保險标的的價值,因此得不償失。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放棄努力,給予被保險人以保險金額的全部賠償即為推定全損。
在下列情況下為推定全損:由于實際全損似乎無法避免,或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将超過被保險财産的價值而将被保險财産委付。當被保險人因承保的危險喪失對被保險财産的占有,而無法恢複占有或意圖恢複占有的費用太高時。或當對被保險财産的修複費用太高時。參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0條。在我國,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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