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辦理分受理、審批、制證、領證五個步驟。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簽發。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普通護照的,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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