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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有權力不批捕嗎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13 22:21:35

  檢察院有權力不批捕的,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沒有規定受害人在這方面的行使的權利。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内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複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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