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九條,遺産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産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産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産,可以采取折價、适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産中的房屋、生産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财産時,應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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