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标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标的物為标準,可分為動産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股權質押标的物,就是股權。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标的物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出質人有權處分的;
二是必須要有财産性;
三是具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對此《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94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内,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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