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的,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第三章居住證管理第十九條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
2、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内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
5、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曆(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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