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被辭退,如果不是因為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被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照自己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如果單位是違法辭退的,則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照上述标準雙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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