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危機的成因如下:
(1)國家關于财政和稅收體制并沒有做到平等地分配。
(2)因為我國并沒有對負債、決策負債、收益、還債的單位進行統一,所以一些當時在位者為給自己創造業績,做一些巨大的工程,不惜承付大量債務。
(3)還有在企業股份改革中,并不會基于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股份和債券的分配和融資,然後在經營者不能進行正常運營,導緻負債過多。
(4)在企業申請注冊時,政府部門對其的審核和查驗不嚴謹,有的公司并沒用按照注冊資本一樣具有足夠的資金進行運營,因此經常發生拖欠債務的問題。
(5)地方偏袒當地的負債企業。
(6)另外,還有一些公司之間的競争存在過激、不正當等現象。
(7)另外,企業自身也會有一些問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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