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主審法官同時會主持調解,為了了解案件事實基本情況,其一般會向雙方當事人詢問以下問題:
1、婚前基礎:雙方當事人如何認識、什麼時間認識,通過什麼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
2、婚後感情:男女雙方結婚以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了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鬥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後,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情很好雙方,因某一件事如:雙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導緻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夫妻關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标準,綜合判斷,因什麼事情導緻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适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可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