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履行;沒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按照通常标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确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确,給付貨币的,在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産的,在不動産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确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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