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司法上所稱的強制執行力,是指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根據我國法律,仲裁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生效,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生效生效後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均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書和調解書所确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仲裁委員會本身沒有強制執行權,當事人需要到被申請人所在地或被執行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相關法律法規:《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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