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的前提?來源:陝西日報核心提示 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内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債務加入的前提?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來源:陝西日報
核心提示 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内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常言道:君子一言,驷馬難追。現實中,有些人為了解決眼前的緊急情況,常常會作出一些言不從心的“承諾”,卻不知作為成年人,每一句清楚有效的意思表示背後都有可能是一段嚴肅的法律關系。原以為是“緩兵之計”,但實際上就是實實在在的責任義務。
民法典首次對債務加入作出了規定,填補了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承擔的責任類型,也為債權實現添加了保障。
典型案例
朱某受王某雇傭從事家具銷售工作。2020年10月,王某将店面轉讓給劉某,并注銷了自己注冊的公司。轉讓時,王某未支付朱某2020年的工資。劉某盤下店面後重新注冊公司,繼續雇用之前的銷售人員朱某從事銷售工作。由于對家具店經營不擅長,便同時雇用了轉讓人王某在店内工作。朱某向王某讨要自己的工資,王某以店面已轉讓給劉某應由劉某支付工資為由拒不支付朱某的工資。于是,朱某便向劉某讨要自己的工資。過程中,劉某多次通過微信向朱某作出意思表示,明确願意承擔王某拖欠的工資,并承諾自己會管到底。但是,交涉近半年,朱某依舊未拿到被拖欠的工資,于是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劉某對未給付的工資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周至縣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李陽
“在一段債權債務關系中,第三人作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承諾,可能會涉及債務加入、債務轉移或者債務保證,但不論哪一種,第三人都要為自己的承諾擔責。”李陽說,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内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這一條規定是在法律層面對債務加入的首次明确。在此之前,債務加入雖早已存在于理論和司法實踐層面,但由于沒有正式的法律依據,現實适用中存在很多問題。民法典立足實踐需求,填補這一制度空白,是法治進步的重要體現。
李陽解釋,債務加入也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作為新債務人和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負有連帶債務。依據法律規定,債務加入的前提是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即債權人确實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請求權,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加入這段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義務。但是,這并不意味着原債務人債務的免除,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仍對債權人負有履行債務的責任。債務加入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由于債務加入實質上是第三人為債權人實現債權提供的保障,該行為于債權人并無不利,所以通常無須債權人同意。但為了便于債權人對第三人行使債權,法律規定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達成債務加入的約定,應當通知債權人。
案例中,王某與劉某之間的轉讓行為與朱某無關,朱某與王某之間的追索勞動報酬關系也與劉某無關,但在索要報酬的過程中,劉某多次通過微信向朱某作出意思表示,明确願意承擔王某拖欠朱某的工資,該行為符合并存債務承擔的法律構成要件,屬于債務加入,且劉某承諾自己會管到底,可知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為全部的拖欠工資。因此,對于朱某要求劉某與王某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其工資的訴求,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李陽表示,現實中,由于交易情況複雜且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具有一定模糊性,所以債務加入常常會與債務轉移、債務保證等産生混淆。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比較容易區分。債務轉移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人自己退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的情況,其最大特點就是原債務人不再作為債務人,另外債務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轉移行為無效。但是,債務加入和債務保證則都是在債務人之外增加了第三人以擔保債權實現,區分起來相對困難一些,主要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判斷标準。一般情況下,較為明确地表示共同承擔債務的,會被認定為債務加入;作出明确的保證意思表示的,會被認定為債務保證;當第三人表述模糊,難以明确其具體意思表示的,将從合同目的和保護債權人利益角度出發對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此外,在具體意思表示形式上,如果第三人出具的是還款保證書,通常會認定為保證擔保關系;如果第三人出具的文本中沒有明确提到“保證”字樣,或者有“共同償還”“共同清償”“連帶償還”等表述,則通常會被認定為債務加入。(記者 陶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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