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專用章的雕刻單位應當是公安機關備案的單位,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到公安機關備案的雕刻單位雕刻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确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内發給發票領購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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