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判處死刑的是危害特别嚴重、情節特别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緻人重傷、死亡、損失特别嚴重的。
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财産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渎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隻适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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