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2、董事辭職不會導緻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人數;
3、若董事辭職導緻上述情形發生,則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或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産生的空缺後方能生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4、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
5、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後并不當然解除,在本章程規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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