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産開發經營公司(個人、外國公司)向政府機關單位租用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50年、70年開發的房屋,建成後用于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
關于商品房使用年限的問題,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産權年限的年限是70年,但是其實所謂的商品房産權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權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隻要房子還在,即使土地年限到了房子仍然是屬于個人的。隻用補交地稅就可以了。
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會給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計算的,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1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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