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拱高度為跨度的4m,4m是指按照《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和設計要求規定,超過4m的構建必須按照設計要求起拱。
當設計無要求時按梁跨總長度的1/1000起拱,也就是說梁中部的标高要比梁端部的标高高出1/1000的高度,比如梁是8m的,那麼梁中部的标高要比梁端部的标高高出8mm。
如果設計有要求就按設計的要求進行起拱,比如設計要求是3/1000起拱,那麼梁是8m的,那麼梁中部的标高要比梁端部的标高高出24mm。
起拱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給梁支撐模闆在砼和模闆的自重情況作用下提供下撓的空間,避免砼澆注完成後構件向下彎曲下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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