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後,孩子的撫養權已經通過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歸屬一方。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的。
撫養子女一方出現上述一種情形,另一方可依法主張變更撫養關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