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約定,一般按照國家規定的上班時間,也就是周一到周五,公司擅自改變上班時間,需要跟員工協商,如果協商不一緻,員工不去上班不能算曠工。要根據該職工有實際工作或休息時間安排來分析:
1、如果星期六、星期天是該職工的正常休息日的,根據法律規定,在休息日進行加班要取得職工本人的同意,如果職工在星期六、星期天不去上班的,不屬于曠工。
2、如果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星期六、星期天是該職工的正常上班時間而非休息時間的,則職工未經單位同意而不去上班的,就屬于曠工。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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