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别是:
(一)出發點不一樣,所要解決的問題不一樣。醫療事故鑒定主要是為衛生部門行政執法提供依據,司法鑒定主要是為司法裁判提供依據。
(二)鑒定的範圍不一樣。司法鑒定的範圍比醫療事故鑒定的範圍要寬得多。
(三)鑒定的程序不一樣。當醫院方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和患者方申請司法鑒定發生沖突時,從有利于化解矛盾和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考慮,應當準許司法鑒定。但關鍵問題是,進行司法鑒定的也需要有相應的臨床醫學知識。對于同時存在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采信權在法官。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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