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公司協議主體是個人。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有償轉讓和國有企業整體産權或部分産權有償轉讓是出讓持股權,出讓主體隻能是管理者或持股者,企業本身不能成為收購兼并的出讓主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複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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