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在用人單位扣押一個月工資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未發放工資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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