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法》規定,發包單位将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将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将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包人将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承包人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三種:
第一,承包人出現工程事故的連帶責任。
第二,合法權益無法保障的民事責任。
因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承包企業導緻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施工合同特别是分包合同無效,則合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無法追究逾期竣工違約金、未達到質量标準違約金等違約責任。
第三,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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