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務招待費有稅前扣除标準。 新所得稅法的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百分之五。
2、業務招待費在會計上可以據實列支,在年終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對超出标準的業務招待費,做納稅調增。具體要交多少稅,要看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來定。如果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不交所得稅。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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