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的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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