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一般情況下來說遺失物公安部門會幫助進行找尋,并不會立案,但如果存在找到遺失物但是物品拾取者不歸還的情況是有可能會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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