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異地辦案應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的《關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續的幾項規定》執行。人民檢察院需要到外地執行搜查任務和訊問被告人的,執行人員應攜帶有關法律文書、工作證,以及有介紹案情和執行搜查、訊問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系。人民檢察院到外地追繳贓款贓物,應當請當地人民檢察院協助,并出示有關的案件材料和辦理必需的法律手續。人民檢察院到外地問詢證人時,不得以各種理由将證人帶回本地詢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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