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所附條件要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是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确定的事實。
2、必須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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