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典當行而言,根據不同的動産,可以提供不同的典當方式。相同的動 産,亦可提供不同的典當方式。一般而言,對于上述第一類和第三類動産,典 當行一般采取質押方式操作,以方便管理;對于上述第二類動産,因為屬于企 業的基本的生産工具,如果采用質押的方式操作,企業将無法繼續使用生産工 具進行生産活動,自然也無法生産出商品變賣後償還申請的當金,所以一般都 采用質押的方式,在辦理質押登記後,企業仍然可以利用已質押的生産工具進 行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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