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調解的程序如下:
(一)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三)調解應當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
(四)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六)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七)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範意見和建議;
(八)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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