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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使臣誰殺的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5 23:17:30
“權臣”的分類

“權臣”一般指掌握國家大權的人,在金國除了皇帝擁有交聘決策權外,某些“權臣”也分享了交聘決策權。

金國這些擁有交聘決策權的“權臣”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權臣”擁有的交聘決策權,來源于在特定曆史時期,根據實際交聘活動情況由皇帝臨時授予的權力。比如,在戰時前線的将領會被皇帝授予便宜行事之權,從而擁有了交聘決策權。

金朝使臣誰殺的(金朝權臣)1

天輔五年(1121),《以完顔杲為内外諸軍都統率師伐遼诏》中便有“事有從權,毋需申禀”之語。天會四年(1126),宗望與宗翰兩路大軍攻北宋,“深入攻取,事無大小,皆委元帥府從長措置施行”。大定三年(1163),金世宗任命仆散忠義為都元帥,前往南部邊境處理與南宋的“和”“戰”問題,金世宗“诏忠義度宜以行”,後又派遣蘇保衡“與仆散忠義斟酌事宜”。

金朝使臣誰殺的(金朝權臣)2

另一類是在皇權衰微的情況下,某些臣子的勢力逐漸膨脹而在交聘事務上擁有決策權。最為典型的例子即為宗盤、完顔昌還河南、陝西地與宋一事。天會十五年(1137),劉豫的僞齊被廢,随後,完顔昌就提出将河南、陝西之地還給南宋并與南宋議和。此時,完顔昌為左副元帥,附和完顔昌提議的宗盤是太師領三省事,一個有軍事大權,一個掌全國政務,所以還地南宋的建議盡管“熙宗命群臣議,宗室大臣言其不可”,“宗幹等争之不能得”。

最終在天眷元年(1138)與南宋簽訂議和協議,竟在衆多反對聲下将河南、陝西之地拱手讓給南宋。正如金熙宗後來怒罵南宋議和使臣王倫“汝但知有元帥,豈知有上國耶”,這一時期的完顔昌、宗盤主導對外交聘決策,其身為手握大權的朝臣所具有的交聘決策權甚至在皇帝之上。皇帝的交聘決策權讓渡給了“權臣”,而為皇帝交聘決策提供補充與監督的“垂詢”“納谏”也自然無法起到本應有的作用。

金朝使臣誰殺的(金朝權臣)3

這兩種分享交聘決策權的形式有所不同,實際獲得的權力大小在具體交聘活動中的體現也有所差異,但都在特定的曆史時期和特殊的情況下,擁有交聘決策權。權臣擁有交聘決策權,基本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擁有與其他國家或民族進行談判的權力,如成書于皇統元年的《元帥兀術遣使第三書》即稱,“親奉聖訓,許以便宜從事,故因可與閣下成就此計也”,兀術也就是宗弼,宗弼在熙宗朝升任都元帥,在軍事上統領軍隊與南宋作戰。

而《第三書》所載“成就此計”,則是指兀術與南宋使臣就雙方邊界與歲币問題達成的協議,書中還指出了“聖訓許以便宜從事”,可知在這次與南宋的議和活動中,皇帝把權力交給了宗弼,宗弼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南宋使臣就和談内容進行商談。“既盟之後即當聞于朝廷”,可以先有“盟”,後上達朝廷。“盟”即“誓約也”,又“信也”。

金朝使臣誰殺的(金朝權臣)4

在古代“盟”的履行是有神明的監督的,“凡盟禮,殺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違,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所以在“盟約”“盟書”等交聘條約上都會有類似向神明起誓保證履行合約的内容。可見“盟”是一種十分重要的交聘協議,一旦成“盟”,就必須遵守。而在此次和談過程中,宗弼被授予了與南宋“盟”的權力,就是被授予了交聘決策權的體現。

金章宗任命仆散揆為左副元帥,負責與南宋的作戰事宜,并允許仆散揆在南宋“奉表稱臣,歲增貢币,縛送賊魁,還所俘掠”的條件下,與宋罷兵議和,叮囑仆散揆“機會難遇,卿其勉之”,後南宋二次遣使告和,仆散揆“以乞辭未誠”,認為南宋隻是想拖延金軍進兵,拒絕了議和請求。仆散揆在金章宗授予的“議和”權力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認為還不到時機,決定不在此時與南宋“議和”,也是行使了交聘決策權。

金朝使臣誰殺的(金朝權臣)5

權臣擁有交聘決策權的另一表現為兩國如果有需要解決的交聘事務或糾紛,有時也需要通過“權臣”來尋求解決的辦法。例如,天會二年(1124),西夏李乾順遣使“謝金誓诏,且以宋侵賜地告”,同時希望金國能夠派遣軍隊幫助西夏搶回被北宋搶走的土地。

金太祖“命西南、北兩路都統府從宜定奪”,當時西北、西南兩路都統為宗翰,也就是說金太祖把是否為了西夏土地問題出兵北宋的決定權授予了宗翰。同時将“使人王阿海争儀物事”這一交聘活動中發生的糾紛事件也交與宗翰負責解決,命其通過“與夏通問”來“便宜決之”。

金朝使臣誰殺的(金朝權臣)6

同年,童貫遣武功大夫、和州防禦使馬擴出使金朝見金将完顔希尹,希望按照盟約交割雲中土地,完顔希尹沒有同意。此時完顔希尹應為西南、西北兩路都統,雲中土地正在其管轄下,盡管有宋人所說的“議和”條約約束,但是完顔希尹還是沒有将土地交予北宋。金軍圍宋都,宗翰、宗望還曾“移文開封府索軍器”。

金朝使臣誰殺的(金朝權臣)7

天會十五年(1137),南宋何藓奉使金國回,通過“大金國右副元帥書”“具報太上皇帝久違和豫,厭世升遐”,才獲得太上皇帝宋徽宗訃音,這時雙方交聘關系還沒有達成議和協議,通過“權臣”進行信息交流。貞佑二年(1214),南宋天水軍移文秦州,希望能重開榷場,宣撫副使烏古論兖州認為“如俟報可,實慮後時”,而金宣宗又曾“許其從宜”,所以在沒有得到朝廷允許的情況下,便先行開設秦州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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