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存續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到正式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間的期限。包括:試用期間、實際勞動期間、病假醫療期間、産假期間、休假期間、停薪留職期間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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