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内容為:“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
《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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