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二)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三)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調解不成法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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