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産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産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确定:一、合同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較短者。四、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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