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内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标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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