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條隻是規定懷孕期間,禁止男方起訴離婚。所以,如果雙方同意是可以協議離婚的,另外,女方是可以在此時起訴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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