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的确定是: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的确定是: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争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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