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确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标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但如果不服鑒定意見,要求進行反複鑒定的,超出一次的由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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