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名,這個主要是指農貿市場或批發市場内經營的商戶,多數是以攤位号來區别彼此的,并沒有具體的商号名稱。
2、一戶個體工商戶隻準使用一個名稱,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号使用。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後才能使用。名稱牌匾可适當簡化,但不得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3、不得使用帶有“中國”“中華”“公司”“企業”“全國”“國家”“國際”“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字樣及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衆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号。
4、申請登記名稱,依先到先得原則,擅用他人名稱,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5、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号、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内容或者經營特點,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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