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沒有補償金。《公務員法》第八十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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