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證據,特别是法律上的證據是不可以的剪輯的,應保留證據的真實和完整性。要保留原始錄音和原始存儲介質備查或鑒定,千萬不要破壞原始數據,最好是不要自已剪,否則法庭上會有諸多質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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