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查封财産後的處理是審判期間,權利人申請出賣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扣押、凍結的彙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将屆滿的,可以在判決、裁定生效前依法出賣,所得價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