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的司法鑒定如下: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内提出。
2、申請鑒定時,要預交鑒定費用,并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确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
5、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将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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