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如下:
1、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适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
2、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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