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幹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以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由駁回申請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在收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後或者簽收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後,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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