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取保檢察院不一定會逮捕。隻有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後,出現新的情況,公安機關認為應該逮捕,可以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或檢察院認為應該逮捕的,也會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複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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